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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護照免簽證情況 |
BN(O)護照免簽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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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免簽證情況,請參考以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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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簽証 |
美國簽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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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香港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簡要說明,請參考以下(詳情) 或查詢中華旅行社(金鐘辦事處): 地點: 香港金鐘道八十九號力寶中心第一座四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 星期六:上午9時至中午12時 (星期日及假期休息) 電話: (852) 2522 9580 傳真: (852) 2868 5460 服務項目: 1. 港澳人士赴台入出境證申請(含初次及再次申請) 2. 換發大陸居港人士赴台旅行證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網址 有關外籍人士赴台簽證 地點: 香港金鐘道八十九號力寶中心第一座四十樓 電話: (852) 2525 8315 傳真: (852) 2810 059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址 |
有關香港居民申請非移民簽證(觀光旅遊,交流訪問,留學和短期工作),請參考以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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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免簽證情況一覽表
給
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免 簽 證 或 落
地 簽 證 的 國 家 和 地 區 ( 二 零 零 七年二月十四日 )
: 註二: 現 仍 需 持 簽 證 前 往 巴 西 。 互 免 簽 證 協 定 將 待 所 需 的 內 部 程 序 在 巴 西 完 成 後 生 效 , 正 式 生 效 日 期 容 後 公 佈 。 註三: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如 欲 到 剛 果 , 宜 先 向 剛 果 駐 港 領 事 館 了 解 簽 證 安 排 。 註四: 簽 證 將 於 抵 達 亞 的 斯 亞 貝 巴 國 際 機 場 時 簽 發 。 註五: 凡 持 有 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的 人 士 , 可 享 有 9 0 日 以 內 之 短 期 逗 留 免 簽 證 待 遇 。 惟 此 措 施 並 不 適 用 於 短 期 逗 留 以 外 之 入 國 目 的 , 例 如 尋 找 工 作 或 就 職 等 ; 但 在 申 請 有 關 簽 證 的 時 候 , 可 免 除 簽 證 費 用 。 註六: 簽 證 將 於 抵 達 阿 曼 馬 斯 喀 國 際 機 場 和 其 他 海 陸 口 岸 時 簽 發 。 註七: 持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的 商 人 ,在 抵 達 位 於 伊 斯 蘭 堡 、卡 拉 奇 、拉 合 爾 、奎 達 及 白 沙 瓦 的 機 場 後 ,如 能 出 示 由 本 地 工 商 會 發 出 的 推 薦 書 ,或 由 商 業 機 構 發 出 的 邀 請 信 ,而 該 邀 請 信 須 同 時 獲 得 由 巴 基 斯 坦 當 地 有 關 的 貿 易 組 織 / 團 體 的 推 薦 ,或 由 駐 海 外 巴 基 斯 坦 的 Investor Consular of Board of Investment 單 位 所 發 出 的 推 薦 書 ,將 獲 發 落 地 簽 證 ,可 在 當 地 逗 留 三 十 日 。 註八: 簽 證 將 於 抵 達 卡 塔 爾 多 哈 機 場 和 其 他 海 路 和 陸 路 口 岸 時 簽 發 。 註九: 委 內 瑞 拉 政 府 已 將 旅 遊 卡 計 劃 擴 展 至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委 內 瑞 拉 旅 遊 卡 持 有 人 可 以 免 簽 證 在 委 內 瑞 拉 旅 遊 至 90 天 。 某 些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外 國 家 及 地 區 的 簽 証 申 請 表 格 可 經 以 下 網 站 下 載 http://www.tdctrade.com/vod/vod_c.htm 以上資料於2007年6月26日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網頁轉載,有關最新情況請查閱(官方網頁)。 |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免簽證情況
由於各地的入境政策時有改變,我們建議你於出發前,預先聯絡旅行社或當地政府的駐港辦事處查詢。有關外國駐港領館及官方認可代表的聯絡詳情,請瀏覽網站:www.protocol.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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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 類別: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 項目:香港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簡要說明(編碼0403) 網頁修改日期:2006/1/6 上午 11:10:04 一、適用對象: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臨時入境停留: (一)持有有效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件(以下簡 稱有效入出境證件)者。 (二)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係指曾經許可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且進 入臺灣地區者)。 (三)在香港或澳門出生者。 香港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外國護照(不 含BNO)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有效入出境證件、曾經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 香港或澳門護照上出生地欄登載為香港或澳門出生。 (三)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驗畢退還)。 (四)訂妥機船位,並於十四日內離境之回程或離境機船票。 前項第二款所稱曾經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持有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證件。 (二)民國七十二年以後,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其入出境 證件未留存者,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電腦之 入出境資料審查之。 (三)民國七十一年以前,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民國七十 二年以後未曾再入出境,其入出境證件未留存者,先向境管局申請入出境 日期證明書證明。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收取證件費新臺幣200元。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至機場、港口申請: 1、個人申請:於抵達機場、港口時,逕向境管局機場、港口入出境旅客 服務站(以下簡稱境管局服務站)申請。 2、團體申請:團體可於出發前一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由旅行社負責 人員或團體領隊將團體傳送欲抵達機場、港口之境管局服務站。經審 查合於規定者,預先印妥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旅行社或團體領隊, 於申請人抵達時,須將原傳真之申請表正本及相關文件送境管局服務 站辦理發證;不予許可者,境管局服務站回傳原傳真之旅行社或團體 轉知申請人。 3、聯絡電話: (1)境管局中正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站 電話:(03)398-2728 傳真:第一航站(03)393-1433 第二航站(03)393-1677 (2)境管局高雄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站 電話:(07)801-7311 傳真:(07)803-4819 803-7986 (二)網際網路申請: 1、申請人網路申請(網址:https://nas.immigration.gov.tw/),連 線境管局網路主機。 2、經線上審查核准者: 檢附線上顯示核准電子收件編號,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 護照及香港或澳門身分證,至香港中華旅行社、中華旅行社國際機場 辦事處、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繳費領證。 3、經線上顯示不准者,請依一般書面程序申請。 4、聯絡電話: (1)中華旅行社 電話:002-852-25258316 (2)中華旅行社國際機場辦事處 電話:002-852-22610238 (3)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 電話:002-853-306289 四、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得不予許可情形 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三)曾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七條,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等罪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四)現在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但現任中共「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 務局或澳門辦事處同意臨時入境停留者,不在此限。 (五)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其申請不予許 可。 (六)依其他法令限制或禁止入境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七)曾未經許可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二年。 (八)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逾停留期限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許可期 間自出境之翌日起六個月;逾停留期限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六個月者, 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一年;逾停留期限一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二 年六個月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二年;逾停留期限二年六個月 以上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三年。 但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或逾停留期限十日以內且自行購買 機票前往機場接受強制出境者,許可其申請。 (九)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一年。 (十)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 翌日起一年六個月。 (十一)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不予許可 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一年。 (十二)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二個月以上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 翌日起一年。 (十三)曾未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報流動人口登記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 翌日起一年。 五、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香港或澳門居民依第4點第1款規定申請經許可者,得入境停留1次;依 第4點第2款規定申請經許可者,得入境停留2次。香港或澳門居民每次 在臺灣地區臨時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十四日以內。逾停留期限未離 境者,依規定強制出境及不予許可來臺,並撤銷其所持之有效入出境證件 。 (二)以持有有效入出境證件申請者,其有效之入出境證件不予註銷。 (三)不合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之規定者,由原運輸業者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 工具,遣送出境。 六、運輸業者於旅客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申請臨時入境停留方式來臺時,應於登機 (船)前,檢查其下列證件: (一)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 (二)已訂妥十四日內離境之回程機船票。 以上資料於2006年7月4日由台灣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網頁轉載,有關最新情況請查閱(官方網頁)。 (申請事項 →申請須知→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香港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簡要說明) |
| 步驟一:請到大新銀行繳付手續申請費港幣800元。
此費不可退還。有關大新銀行的地址和電話,請擊此處。 步驟二:填寫電子申請表,請擊此處。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開始,只接受填寫電子申請表的申請,其他表格的申請不會被接受。(所有非移民簽證申請男士,年齡介乎16至45歲者,必須加填DS-157表格,請擊此處。 所有申請留學簽證人士必須加填DS-158表格,請擊此處。) 步驟三:貼一張最近六個月內的相片在電子申請表。 相片規格要求嚴格,請擊此處。 步驟四: 準備以下文件:(1)填妥的電子申請表、(2)銀行收據、(3)護照(護照有效期必須超過旅美日期六個月)、(4)美國簽證(如果你曾經獲得美國簽證,不論是否還有效,請一同遞交)和(5)預約確認書(請看以下步驟)。 步驟五: 預約,請擊此處。每一位申請人必須只預約一次。電腦不能接受多次預約。或,如透過電話查詢中心安排面談預約,請擊此處。 緊急約談,請擊此處。 某些申請人士不需要預約,請擊此處。 步驟六:準時在預約時間來美國領事館辦理手續。正常情況,只允許申請人本人進入領事館面談。只有父母或監護人可以陪同17歲以下未成年子女面談。 所有居住於香港或澳門未滿14歲子女,而且從未被拒絕過美國簽證,可以使用“投遞方式” 遞交填完的電子申請表不需要親自到美國領事館辦理手續,但是父母或監護人必須提供關係證明書 (原版的出生證明書或法院文件等),以便證明身份和關係。 請擊此處查詢詳情。 所有居住於香港或澳門80歲,或80歲以上的申請人,而且從未被拒絕過美國簽證,才可使用“投遞方式” 遞交填完的電子申請表,而且免面談。請擊此處查詢詳情。 步驟七:無論是否批獲簽證,在面談結束後﹐多數的申請人立刻知道結果。 成功的申請人必須到香港郵政(位於非移民簽證處大堂)辦理郵遞付費手續。 簽證簽發後,所有的簽證將由香港郵政局郵寄給申請人。郵寄時間需要三至四個工作天。請注意:除了人道或醫療的少數緊急個案,簽證不會在面談當日寄回給申請人。 凡是郵遞於香港地址的手續費是港幣25元,而郵遞到澳門地址的手續費是港幣65元。該費用是以每個申請人做單一計算,該費用必須以現金付款。請擊此處查詢郵遞服務。 備註: 1.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將要求所有的非移民簽證申請人使用電子申請表(EVAF)。 2. 申請人可以上網預約面談時間,一般都能預約次日的面談時間。 3. 學生和交流訪客(F,J,和M簽證)、需要有工作批準書的申請人士(H,L,O,P和 Q簽證)、空勤或船員(C1/D簽證)及澳門居民不需要預約。他們只需要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三十分,親自前來領事館辦理申請。 4. 所有的簽證將由香港郵政局負責遞送發還申請人,郵寄時間需要三至四個工作天。請注意:簽證不會在面談當日寄回給申請人。 因此在安排旅遊計劃時,請計算簽證郵寄時間在內。 資料更新﹕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以上資料於2007年1月12日由美國駐香港總領事館網頁轉載,有關最新情況請查閱(官方網頁)。 |